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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2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张军与郝成仁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郝成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000号申请执行人张军,男,1987年8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郝成仁,男,1963年12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张玉祥,又名张祥祥,男,1970年5月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1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郝成仁、张玉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由被申请人给付所欠申请人3万元,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郝成仁、张玉祥2016年5月30日起每人每月偿还5000元,至2016年7月30日偿还完毕之日止。二、二被执行人自愿承担案件诉讼费、执行费共计63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2016)陕0821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明军审判员  高云岗审判员  刘永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相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5年6月30日评议地点:执行一庭参加人:审判长:杨明军审判员:高云岗、刘永平记录人:陈相评议如下:杨明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1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郝成仁、张玉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由被申请人给付所欠申请人3万元,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郝成仁、张玉祥2016年5月30日起每人每月偿还5000元,至2016年7月30日偿还完毕之日止。二、二被执行人自愿承担案件诉讼费、执行费63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2016)陕0821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高云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同意终结本次。刘永平:同意终结本次。请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