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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刑更10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鲁文杰贪污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鲁文杰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1095号罪犯鲁文杰,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原阳县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4日作出(2011)延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鲁文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与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0年1月15日起至2021年1月14日止。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4日作出(2011)新刑二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1年3月9日入狱服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裁定对罪犯鲁文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月15日起至2020年1月14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鲁文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3日在河南省焦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鲁文杰于2008年5月份,利用担任村委主任的职务便利,乘为本村搬迁户发放拆迁补偿款之机,伙同杨本友,以假的收到条入账,骗取公款30000元,二人平分。2008年5月份,被告人鲁文杰伙同他人商议后,采取虚增被拆迁户拆迁款的手段,套取拆迁款25000元,每人分得5000元据为己有。2008年5月份,被告人鲁文杰等人采取虚增村民土地补偿款的手段,套取土地补偿款41012元。鲁文杰分得10000元。2008年6月份,被告人鲁文杰伙同他人以虚打土方款收到条的方式套取公款90000元,鲁文杰分得15000元。被告人鲁文杰系主犯。经审理查明,罪犯鲁文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被评为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鲁文杰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另查明,罪犯鲁文杰已主动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四万五千元。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认罪悔罪书,减刑裁定书,计分考核汇总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刑庭出具的退缴全部赃款的证明,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服刑人员李某某、许某某及管教干警张某某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鲁文杰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鲁文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3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靳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