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11执1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1892常州市康环科技有限公司与颜世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康环科技有限公司,颜世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1执1892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康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永红街道木梳路1号。法定代表人管景中,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颜世龙,男,汉族,1971年12月12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常州市康环科技有限公司与颜世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411民初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本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颜世龙银行存款13995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龚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