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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净开执字第2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王峰与李洪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峰,李洪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执字第212-1号申请执行人:王峰,现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李洪薄,现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峰与被执行人李洪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确认:“被告李洪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峰货款160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李洪薄负担。”法律文书于2015年10月30日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39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舒海波审判员  高秀丽审判员  高 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