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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执恢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冯邦乾与殷德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邦乾,殷德群,许爱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恢110号申请执行人冯邦乾。被执行人殷德群。被执行人许爱林。冯邦乾申请殷德群、许爱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2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281执恢110号案的执行。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