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6民初15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田露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田露玮,李风连,赵遂记,杨继周,张同福,牛省,河南省富星志印刷器材有限公司,长葛市金工车桥有限公司,长葛市吉原机械有限公司,长葛市龙腾电器有限公司,许昌健源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吴东健,王付治,杨永刚,杜福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1515号之一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负责人楚冰,系该行行长。被告田露玮,女,汉族,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第三人河南省富星志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风连,该公司经理。第三人长葛市金工车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遂记。第三人长葛市吉原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继周。第三人长葛市龙腾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同福。第三人许昌健源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省。第三人牛省,女,1963年8月27日出生,住长葛市大周镇后吴庄村4组。身份证号码411022196308273666。第三人吴东健,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411082198612053612。第三人王付治,男,1961年10月24日出生。第三人李风连,女,1962年7月1日出生,住长葛市大周镇马庄村。身份证号码41102219620701426X。第三人杨继周,男,1951年9月2日出生,住长葛市石固镇。身份证号码411082195109020019。第三人杨永刚,男,1977年3月31日出生。第三人张同福,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住长葛市长社办长社路。身份证号码411022196511036631。第三人赵遂记,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住长葛市石固镇南张庄村4组。身份证号码411022196612290057。第三人杜福芹,女,1962年2月3日出生。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状上提供的第三人的地址与实际不符,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第三人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079.7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臧 增审 判 员 张丽英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雷永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