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1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高凯与淮北矿工总医院集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凯,淮北矿工总医院集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1861号原告:高凯,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告:淮北矿工总医院集团,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杨旭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凯与被告淮北矿工总医院集团医疗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凯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凯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凯负担。审判员 宋颖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袁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