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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11民初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李庆福与佳木斯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福,佳木斯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黑0811民初734号原告李庆福,男,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向阳区。被告佳木斯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前进区升平路北段。法定代表人齐敏,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春鹏,黑龙江艾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庆福诉被告佳木斯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沈红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通过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如下:2010年5月25日,佳木斯和盛建筑公司作为承包人,被告作为发包人就江南雅居工程项目中的C栋、D栋综合楼的施工事宜,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了工程竣工时间、工程款拨付方法及工程造价。合同签订后,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按约组织施工,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按照约定拨付工程款,原告按照约定完成全部的施工项目后,原、被告双方进行结算,截止到原告主张权利时,尚欠原告工程款项760万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佳木斯市巍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6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李庆福拖欠工程款76000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000元,减半收取32500元由被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沈红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姝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