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22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韩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222刑初70号公诉机关揭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男,汉族,广东省揭西县人,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揭西县。因本案于2014年12月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并被取保候审。揭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揭西检公诉刑诉(201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10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蔡某和吴某、刘某一起到揭西县河婆街道林记擂茶店吃宵夜时遇到被告人韩某,蔡某就向被告人韩某派烟,但遭到被告人韩某拒绝,双方因此产生争执,并相互推搡,期间,被告人韩某喊张俊云(已殁)等人帮忙殴打被害人蔡某、吴某等人,随后采用拳打脚踢或持木棍等工具将被害人蔡某和吴某、刘某打伤。经揭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鉴定人蔡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刘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吴某损伤程度未列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另查明,2014年12月3日,被告人韩某与被害人蔡某、吴某、刘某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2014年12月4日,被告人韩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投案后没有当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涉案现场照片,被告人韩某的户籍证明,揭西县公安局河西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广东省揭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揭西公交认字(2014)第0007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揭西县公安局河西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协议书及申请书,被害人蔡某、吴某、刘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韩某的辨认笔录,广东省揭西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揭西)公(司)鉴(损)字(2014)241、242、24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公诉机关并建议对被告人韩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刑罚,并可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无视国家法律,竟因小故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且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韩某主动投案,在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且案发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建议量刑幅度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本真人民陪审员 黄一帆人民陪审员 林文彤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邹 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