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执5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人民政府、潘善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人民政府,潘善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5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人民政府(组织机构代码为00297163-6),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人民北路2号。法定代表人谢登峰,镇长。被执行人潘善良,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海县。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民初字第245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潘善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潘善良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人民政府执行款16786元及利息。执行中,轮侯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潘善良名下的车辆一辆,但短期内难以处理完毕。此外,被执行人潘善良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人民政府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57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