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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民终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曾凡芝与陈孝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凡芝,陈孝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民终5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凡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孝恩。委托代理人蒋正益,中江县凯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曾凡芝因与陈孝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0623民初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曾凡芝因二审提出新的证据,致本案与损害后果相关的基础事实等需重新审查,故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0623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已由曾凡芝交纳,本院依法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黄晓宇审 判 员  陈叶兰代理审判员  孔祥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惋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