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民终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曾凡芝与陈孝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凡芝,陈孝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民终5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凡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孝恩。委托代理人蒋正益,中江县凯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曾凡芝因与陈孝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0623民初8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曾凡芝因二审提出新的证据,致本案与损害后果相关的基础事实等需重新审查,故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0623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已由曾凡芝交纳,本院依法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黄晓宇审 判 员 陈叶兰代理审判员 孔祥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惋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