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6民初5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荣顺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翟家权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荣顺运输有限公司,翟家权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5610号原告沈阳荣顺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启工街36号112。法定代表人刘淑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翟家权,男,汉族,1976年4月15日出生,住址辽宁省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荣顺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翟家权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雨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鲁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