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2执1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郎正富、王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正富,王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1820号申请执行人郎正富被执行人王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2民初0072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剑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王剑(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5×××7#钞的存款人民币2376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章建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方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