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民终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泸州市香满楼酒业有限公司、何耷傧与易从华、XX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泸州市香满楼酒业有限公司,何耷傧,易从华,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民终2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泸州市香满楼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佛荫镇,组织机构代码:73160912-7。法定代理人张拥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商榷,男,汉族,1982年10月26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下合道街。上诉人(原审被告)何耷傧,男,汉族,1965年1月9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上平远路。委托代理人黄小玲,重庆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易从华,男,汉族,1953年12月23日生,住四川省合江县合江镇滨江路。委托代理人刘致和,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XX,男,汉族,1963年4月13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县城西大街。上诉人泸州市香满楼酒业有限公司、何耷傧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2015)合江民初字第1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泸州市香满楼酒业有限公司、何耷傧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泸州市香满楼酒业有限公司、何耷傧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泸州市香满楼酒业有限公司、何耷傧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52元,减半收取为2176元,由上诉人香满楼公司、何耷傧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勇审判员 王文辉审判员 何 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