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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2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何某甲与何某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巧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巧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甲,何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2执133号申请执行人何某甲,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被申请执行人何某乙,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申请执行人何某甲申请执行何某乙赡养纠纷一案,巧家县人民法院2016年2月2日作出的(2016)云0622民初147号《民事调解书》(一、由被告何某乙自2016年2月起,每月给付原告何某甲赡养费300元(每月28号前交付),2016年2月至4月的赡养费由被告何某乙当庭给付,以后的赡养费由被告何某乙按月给付。二、原告何某甲的住院医疗费经医保报销之后,由被告何某乙承担报销后住院医疗费的二分之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何某乙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何某甲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某乙于2016年6月30日自觉给付了申请执行人何某甲2016年5月至6月的赡养费600元及2016年2月至6月申请人何某甲的医疗费443元,合计1043元。申请执行人何某甲已将案款1043元领取。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巧家县人民法院(2016)0622巧执133号案终结执行。若义务人不按法律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世坤执行员  兰世云执行员  宋贤权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乔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