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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2民初1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杨增金与林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增金,林孝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2民初1579号原告杨增金,男,195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委托代理人叶世光,连江县第五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林孝云,男,195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增金诉被告林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增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上筹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晶晶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