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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民初3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金人杰与张志龙、十堰市诚典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人杰,张志龙,十堰市诚典物流有限公司,福建省四通物流有限公司,林跃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3877号原告:金人杰,男,199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被告:张志龙,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被告:十堰市诚典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五堰街办柳林社区王朝花园1栋1单元503号。法定代表人:许国昌,经理。被告:福建省四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绥安工业开发区绥安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6859256-8。法定代表人:梁福荣,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宗云,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该公司职员。被告:林跃辉,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组织机构代码:89222596-8。代表人:郭振雄,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慧,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人杰与被告张志龙、十堰市诚典物流有限公司、福建省四通物流有限公司、林跃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金人杰于2016年6月30日以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人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人杰负担。审 判 员 潘胜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林 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