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3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赖某某诉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3民初1211号原告:赖某某,女。被告:何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按25%收取50元,由原告赖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卫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诗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