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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3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赖某某诉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23民初1211号原告:赖某某,女。被告:何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按25%收取50元,由原告赖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卫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诗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