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4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曹涛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刑初48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甲,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暂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在深圳市无固定职业及住所。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7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辩护人郭松岩,深圳市福田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6)6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甲及其辩护人郭松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12日,被告人曹某甲在广东省佛山市某处以80元每克的价格购买了约100克毒品冰毒,后乘坐张某驾驶的私家车携带上述毒品来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星河世纪B栋二单元1525房,将上述毒品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卖给之前联系好的购买人袁某,并先收取了5300元现金,之后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被告人曹某甲身上缴获涉案毒资,从购买人袁某处缴获交易的三包毒品冰毒(经鉴定,共重96.89克,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曹某甲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其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认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如下从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如实供述,自愿认罪。2、袁某主动要求被告人提供毒品,而非被告人主动要求贩卖毒品,被告人本身没有贩卖毒品的主观意图,是在特情引诱下形成犯意,属于犯意引诱。3、本案系特情介入案件,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下,毒品未流入社会;4、被告人从小与爷爷相依为命,本案是因为被告人生活拮据,为了给爷爷寄钱而发生,其法律意识淡薄。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2日,被告人曹某甲在广东省佛山市某处以80元每克的价格购买了约100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后乘坐张某驾驶的私家车携带上述毒品来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星河世纪B栋二单元1525房,将上述毒品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卖给之前联系好的购买人袁某,并先收取了5300元现金,袁某称剩余的毒资待朋友送钱过来后再支付,之后袁某称朋友已到楼下,将被告人曹某甲带到楼下时伏击的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将被告人曹某甲抓获。民警从被告人曹某甲身上缴获涉案毒资,从购买人袁某处缴获交易的三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经鉴定,共重96.89克,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上列事实,有以下经过法庭质证的证据可予充分证明:1、涉案毒品及毒资照片等物证。2、被告人身份材料及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扣押清单、通话记录、聊天信息照片、疑似毒品收条、查缉经过等书证。3、证人袁某、张某的证言。4、被告人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涉案毒品成分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曹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涉案毒品交易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下进行,毒品未流入社会,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本案属犯意引诱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2日起至2030年12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缴获的涉案毒品予以没收,交有关部门依法销毁;扣押在案的手提电话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敏人民陪审员  欧献根人民陪审员  蒋如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温成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