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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郭润补与曹安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润补,曹安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执46号申请人执行人郭润补,男,汉族,农民,1957年4月25日出生,现住察右前旗。被执行人曹安才,男,汉族,农民,1949年7月12日出生,现住察右前旗。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行的(2015)察前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郭润补与被执行人曹安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年老多病,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长期不能执结本案,确有必要提级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的(2013)察前民初字第807号原告郭润补与被告曹安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由本院执行。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挺审判员 马维礼审判员 张凤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健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