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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8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薛澎与太原市万柏林区东升衣柜经销部、太原市尖草坪区索菲亚佳家居建材销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澎,太原市万柏林区东升衣柜经销部,太原市尖草坪区索菲亚佳家居建材销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8民初678号原告薛澎,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身份证号:。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东升衣柜经销部,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居然之家河西店12048A-1。经营者刘东升,经理。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索菲亚佳家居建材销售部,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现代博览中心1号馆三层3E-22、3F-02号。经营者刘东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澎与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东升衣柜经销部、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索菲亚佳家居建材销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澎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1元,减半收取,200.5元由原告薛澎负担。审判员 赵 玮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