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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中法执字第5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5-06

案件名称

卓楚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楚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执字第548号之二被执行人:卓楚场,男,汉族,1984年9月11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没收卓楚场个人全部财产一案。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卓楚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卓楚场送达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表和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被执行人卓楚场尚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向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珠海市各商业银行、珠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珠海市工商管理局发出查询通知,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从其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深圳凤塘支行账户中划拨了人民币905元,从其名下平安银行深圳沙井支行账户中划拨了人民币55.46元,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卓楚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卓楚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委托调查函,委托该院调查卓楚场在当地的财产状况,尚未收到回复。另,本院依法在珠海市第二看守所当面会见被执行人卓楚场,并已将卓楚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珠中法执字第5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 敏代理审判员  庞俊霞代理审判员  唐龙影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维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