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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1民初3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东港市北井子镇海鹰村村民委员会与燕文成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港市北井子镇海鹰村村民委员会,燕文成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1民初3071号原告东港市北井子镇海鹰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韩延平,该村委会主任。被告燕文成。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港市北井子镇海鹰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燕文成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港市北井子镇海鹰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燕文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760元,减半收取688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688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许风玲人民陪审员  李玉杰人民陪审员  孙小惠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巧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