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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7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郭俊秀与郭忠秀、太原市杏花岭区杨家峪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俊秀,郭忠秀,太原市杏花岭区杨家峪街道办事处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7民初1060号原告郭俊秀,男,195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唐文飞,山西德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艳琴,山西德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忠秀,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黄俞之,山西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市杏花岭区杨家峪街道办事处,住太原市杏花岭区马道坡街***号。委托代理人卜联芳,女,街道办事处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俊秀诉被告郭忠秀、太原市杏花岭区杨家峪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俊秀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郭俊秀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俊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郭俊秀负担。审判员 吉 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