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22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王联英与重庆恩辉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联英,重庆恩辉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2288号之一原告王联英,女,汉族,1964年10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市。委托代理人张远梅,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恩辉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新华村七社。法定代表人苟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冀逊,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王联英与被告重庆恩辉节能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王联英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联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联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王联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振中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葛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