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祖某1与祖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某1,祖某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4民初1358号原告祖某1,女,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陶瑞明,高碑店市旭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祖某2,女,198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祖某1与被告祖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祖某1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军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