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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祖某1与祖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某1,祖某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4民初1358号原告祖某1,女,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陶瑞明,高碑店市旭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祖某2,女,198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祖某1与被告祖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祖某1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军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