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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执字第01865、01866、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薛波飞等13人与苏州永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波飞,刘学花,刘勤,谭太彩,马宜英,张通,陈义莉,陈国春,王素萍,李运喜,芮菊珍,雷加庆,王杰新,杜存良,颜学勤,苏州永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01865、01866、01867、01868、01869、01870、01871、01872、01873、01874、01875、01876、0187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薛波飞,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学花,女,1966年12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勤,女,1963年8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谭太彩,女,1972年3月1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马宜英,女,1962年2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通,男,1989年11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义莉,女,1970年8月1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国春,女,1968年3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素萍,女,1973年4月1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运喜,男,1971年2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芮菊珍,女,1963年4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雷加庆,男,1979年6月2日出生。上述12位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杰新。(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王杰新,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杜存良,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颜学勤,女,1983男1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苏州永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存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薛波飞等13人与被执行人苏州永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件,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苏虎劳仲案字(2015)第553号仲裁裁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该仲裁裁决书确认:一、被申请人(苏州永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王杰新等14人支付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工资差额共计人民币158544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嗣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薛波飞等13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合计155286元,执行费用合计1554元,共计156840元,本院已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虎执字第01865、01866、01867、01868、01869、01870、01871、01872、01873、01874、01875、01876、01877号执行裁定书追加杜存良、颜学勤为本案被执行人,并责令杜存良、颜学勤对苏州永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在抽逃出资的499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根据被执行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本院向苏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向苏州房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后,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杜存良、颜学勤名下登记的位于苏州市相城区某处的房产一套,因本院对上述房产的查封系轮候查封,故本院对上述房产尚难处置;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于2016年1月21日对被执行人苏州永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杜存良实施司法拘留,拘留��限为十五日。后本院依法将本案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法院依法终结本次系列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人民银行查询回单,车辆登记管理部门、房产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虽已穷尽了执行措施,但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苏虎劳仲案字(2015)第553号仲裁裁决书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嵇建平执行员  孙榕宁执行员  师永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辛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