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02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代晋生与张锁柱、秦尔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晋生,张锁柱,秦尔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702民初1266号原告代晋生,又名代计生,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集义乡代李青村村民,住清徐县。委托代理人王晓林,女,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清徐县清源镇人,住清徐县。被告张锁柱,男,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榆次区北田镇朱村人,住榆次区。被告秦尔莉,女,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榆次区东阳镇东阳村村民,住。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代晋生诉被告张锁柱、秦尔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超及委托代理人王晓林、被告张锁柱、秦尔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从2015年开始陆续从原告处赊购铝材,经结算,二被告共欠原告8606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欠款86088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被告辩称,欠原告铝材款是事实,但没有那么多。经审理查明,被告张锁柱、秦尔莉系夫妻关系,在榆次区东阳镇东阳村经营加工铝合金门窗,原告在清徐县徐沟镇经营铝材。从2015年起,二被告陆续从原告门市赊购铝材,经结算,二被告共欠原告86066元,期间被告给原告出具7份欠条,欠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经原告多次催要此款未果后,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铝材款,并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审理中,被告认可7份欠条,但不同意支付利息。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协议,为本案事实。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和当庭质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二被告欠原告铝材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欠条为证,被告对该欠款理应积极偿还,造成纠纷,应当承担偿还欠款的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因双方未在欠条中作明确约定,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张锁柱、秦尔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铝材款86066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208元,其他诉讼费200元,共计2408元,由原告承担80元,二被告共同承担232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春晨审 判 员 黄 华人民陪审员 王永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