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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21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吴志田与何世芬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田,何世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1执239号申请执行人:吴志田,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被执行人:何世芬,女,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志田与被执行人何世芬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执行标的2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何世芬长期在外务工,具体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19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国富代理审判员  叶光明代理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沈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