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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民初1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王雅鹏与蒋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雅鹏,蒋福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1772号原告王雅鹏。委托代理人王春梅,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福林,四川省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167号2幢12-4。原告王雅鹏诉被告蒋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于2016年6月13日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向被告蒋福林邮寄送达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6年6月23日该邮件被退回,原因是收件人长期不在家,人在外地无法收货。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邮寄送达应诉的法律文书,因被告长期不在家,无法签收,且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现在的具体送达地址,因此,应属于被告不明确,原告之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雅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志永审判员  张建新陪审员  张 曼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伟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