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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105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中山市张家边楼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谭新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张家边楼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谭新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0594号原告:中山市张家边楼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中山火炬开发区张家边明珠路港城花园海怡铺首层104-07卡,组织机构代码28212836-X。法定代表人:欧阳浩文。委托代理人:李西美、张曼,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谭新军,男,汉族,住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张家边楼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谭新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张家边楼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审判员 李 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炜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