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01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10
案件名称
蒋清明与谢发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清明,谢发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01执字第93号申请人蒋清明,男,汉族,1963年3月3日出生,重庆市人,无固定职业,住库尔勒市.被执行人谢发启,男,汉族,1966年10月14日出生,山东省曹县人,农民,住库尔勒市.申请人蒋清明与被执行人谢发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库和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13825.8元,执行费107.3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库和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13825.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雨审判员 周 巍审判员 陈 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保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