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民初2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寇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2731号原告寇某某,女,199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许某某,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寇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寇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寇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寇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瑞莲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小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