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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2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寇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2731号原告寇某某,女,199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许某某,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寇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寇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寇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寇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瑞莲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小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