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3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崔蓉与房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蓉,房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3民初100号原告:崔蓉,个体经营者。被告:房园,济南君健商贸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蓉诉被告房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8元,由原告崔蓉负担。审 判 长 唐巧芳审 判 员 卞建蓉人民陪审员 程玉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