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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崔蓉与房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蓉,房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3民初100号原告:崔蓉,个体经营者。被告:房园,济南君健商贸有限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蓉诉被告房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8元,由原告崔蓉负担。审 判 长  唐巧芳审 判 员  卞建蓉人民陪审员  程玉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