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102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周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102刑初156号公诉机关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女,重庆市江津区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重庆市江津区。2013年11月12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7月16日被行政拘留,同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31日、2016年4月19日分别被潮州市公安局湘桥分局、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公刑诉(2016)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湘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周某,于2015年6月中旬一天中午、7月15日晚上、7月16日早上,在其租住的潮州市区凤新街道陈桥村十亩树吉巷九横6号出租楼房402房内,先后3次容留吸毒人员卢某甲在该房内以溜冰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被告人周某,于2015年7月16日10时许,在上述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余某在该房内以溜冰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综上,被告人周某共容留他人吸毒4次。2015年7月16日,被告人周某因吸毒被公安人员抓获,后主动交代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举证以下证据: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以及相关的书证、物证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前因犯罪被判刑,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被告人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对指控犯罪供认不讳,没有辩护、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周某,于2015年6月中旬一天中午、7月15日晚上、7月16日早上,在其租住的潮州市区凤新街道陈桥村十亩树吉巷九横6号出租楼房402房内,先后3次容留吸毒人员卢某甲在该房内以溜冰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被告人周某,于2015年7月16日10时许,在上述租房内,容留吸毒人员余某在该房内以溜冰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综上,被告人周某共容留他人吸毒4次。2015年7月16日,被告人周某因吸毒被公安人员抓获,后主动交代上述犯罪事实。认定依据:1、证人证言证人余某、卢某甲分别证实被被告人周某容留吸毒的事实。证人卢某乙证实周某到其管理的出租屋租住的事实。2、检查证、检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周某出租屋的检查情况。3、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销毁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相关吸毒工具、手机的事实。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辨认出吸毒人员和作案地点,吸毒人员辨认出被告人和吸毒地点,证人卢某乙辨认出周某。5、犯罪照片拍摄了案发地点。6、犯罪现场图描绘了案发现场。7、到某经过证实材料、破案经过证实材料、说明材料证实本案的破案经过等情况。8、户口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周某的身份情况。9、本院(2013)潮湘法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周某的前科情况。10、暂不收押通知书证实潮州市看守所因被告人患病对其暂不收押。1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对本案的受案情况。12、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照片、认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周某因吸毒被行政处罚的情况。13、被告人作了与上述认定事实相一致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适用恰当,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周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刑罚的意见恰当,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被告人前被羁押15天折抵刑期30天。上述罚金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机2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少旭人民陪审员 陈壮培人民陪审员 翁克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庄琰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