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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民申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王迪、邓开心与王雪梅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迪,邓开心,王雪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民申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迪,男,住河北省承德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邓开心,男,住河北省承德市。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张宗辉,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董海洋,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雪梅,女,住河北省承德市。再审申请人王迪、邓开心因与被申请人王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2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迪、邓开心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郑久敬审 判 员  任志成代理审判员  高伶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