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民申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陆杰与覃坤相邻关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陆杰,覃坤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民申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陆杰,男,1987年6月24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玉屏县。委托代理人王玲,贵州正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199421501673。委托代理人人张龙,贵州正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0931979。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覃坤,男,1988年1月5日出生,壮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再审申请人陆杰与被申请人覃坤相邻关系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365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陆杰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陆杰以与覃坤在执行程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陆杰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杰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毛永鸿代理审判员 杨涵雯代理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