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02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广承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承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802刑初22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广承,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港市港北区。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被逮捕。辩护人李镜坤,广西永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港北检公刑诉(2016)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广承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涛、被告人李广承及其辩护人李镜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份,被告人李广承到贵港市港北区XX屯“XXX岭”处,用自带的柴刀和镰刀,盗伐了黄某承包经营的种植于该处的巨尾桉树林。经鉴定,被告人李广承盗伐林木的数量共149株,蓄积量为2.0573立方米,出材量为0.6435立方米。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李广承的家属代李广承赔偿了被害人黄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广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何某、李某、韦某1、韦某2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林木调查鉴定意见书,港北区林业局证明,承包林地合同、转让合同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李广承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广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林木蓄积达2.057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广承犯盗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李广承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广承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广承认罪态度好,且愿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希望法院对李广承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广承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2日起至2016年7月2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周小杨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甘伟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