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2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刘修亮与刘齐芝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修亮,刘齐芝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2民初910号原告刘修亮,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修成(特别授权),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齐芝,农民。原告刘修亮诉被告刘齐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修亮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修亮撤诉。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于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妍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