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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执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宋婷婷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宋春刚,刘艳英,宋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65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代码证:72676917-7,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1138号。法定代表人:郭卫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明。被执行人:宋春刚,身份证号码:×××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净月街道富奥委140组。被执行人:刘艳英,身份证号码:×××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县首山乡要老窝村6-20。被执行人:宋婷婷,身份证号码:×××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南湖街道湖波路委102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宋春刚、刘艳英、宋婷婷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上列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方已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经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长春市北方公证处作出的(2016)吉长北方证字第5013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情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审 判 员  鲁志生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国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