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初3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第一支行与钟富荣、钟水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第一支行,钟富荣,钟水长,邓水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368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第一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莲新中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85783029XG。代表人曹光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兆榕,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钟富荣,男,198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钟水长,男,195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邓水莲,女,195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第一支行与被告钟富荣、钟水长、邓水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第一支行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第一支行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第一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第一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 声 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曾念颖(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