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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恢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唐琳与杨超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琳,杨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恢242号申请人唐琳,女,1988年1月30日生,汉族,登记住址辉县市共城大道***号**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杨超,男,1988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唐琳申请执行杨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唐琳依据生效的(2014)辉民初字第16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欠款5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杨超给付申请人唐琳现金57475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辉民初字第16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周在龙代理审判员  李玉琴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