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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执1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曾盛玉、吴丽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曾盛玉,吴丽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1052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陈志伟,行长。被执行人曾盛玉,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吴丽香,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曾盛玉、吴丽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芗民初字第2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鉴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本院查封扣押,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闽0602第10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清标审 判 员  张雨平代理审判员  沈志兴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