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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晋州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陈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州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271号申请执行人晋州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迎宾大道。法定代表人周良英。被执行人陈晖,男,住所地晋州市长安区。晋州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陈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晋州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志杰执行员  马文安执行员  张献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