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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5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625民初776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婚前夫妻双方未能充分了解,草率结婚,经常因生活琐事争吵。婚后两年多来,被告身体健康却好吃懒做,从不上班工作。被告即使在家,也不做家务,没有尽到一个妻子的责任和义务,致使夫妻感情逐渐恶化。现原、被告已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李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争吵,致使夫妻之间产生矛盾。2016年4月25日,原告张某诉至本院请求离婚。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成立与维持是以双方互相信任、互相扶助、互相体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的解除应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被告李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本院无法查清,本院依法认定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等产生摩擦,但多系双方沟通交流不够,并没有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被告若能够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婚姻家庭关系,冷静处理,相互沟通、相互包容,以夫妻感情、家庭亲情为重,为家庭着想,是可以和好、并长久维系婚姻关系的,故以不离婚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倪瑞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志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