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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行审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执行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与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执行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平舆县国土资源局,李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23行审24号申请人执行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宏恩,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满启,平舆县国土局法规监察股股长。委托代理人赵文豪,平舆县老王岗乡国土资源所所长。被执行人李威,男,汉族,1970年10月25日。申请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平国土监字(2016)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第二项行政处罚内容。本院经审查认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的平国土监字(2016)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二项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申请人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一项行政处罚因尚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不具备强制执行申请的条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裁执分离”改革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平舆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平国土监字(2016)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二项行政处罚准予强制执行。二、对平国土监字(2016)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二项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程序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三、驳回申请执行人平舆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平国土监字(2016)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行政处罚的申请。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 勇审判员 张俊峰审判员 勾向阳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梦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