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执字第4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王万宗与洛阳市金圣商贸有限公司、宁晓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万宗,洛阳市金圣商贸有限公司,宁晓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字第480-1号申请执行人:王万宗,男,汉族,1957年4月10日生。被执行人:洛阳市金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法定代表人:宁晓臣,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晓臣,系洛阳市××有限公司股东。王万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洛民立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洛阳市金圣商贸有限公司、宁晓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万宗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洛执字第48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宏伟审 判 员 李予洛代理审判员 王妙卫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一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