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2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大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贾淑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大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贾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2执56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大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李万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贾淑英,住吉林市。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大地物业服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贾淑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昌民一初字第97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大地物业服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并由执行员高翯承办。该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0.224万元及违约金299.5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既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一年来的财产状况。后经本院工作,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扣划执行款2,589.00元;其中2,539.00元已交付给申请人;余款50.00元已作为执行费由本院收取。鉴于执行款已全部执行完毕,故本案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97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翯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