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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飞与高怀斌、徐军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飞,高怀斌,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314号申请人刘飞,男,出生于1975年3月24日,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高怀斌,男,出生于1975年6月12日,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无业。被执行人徐军,男,出生于1973年9月6日,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个体户。刘飞申请执行高怀斌、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4)乌民初字第8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2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56元,保全费1273元,共计2929元,申请执行人刘飞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偿还的和解协议。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做出的(2014)乌民初字第88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在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张 文 旭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