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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福建红旗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纯慧、杨金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红旗股份有限公司,李纯慧,杨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290号申请人福建红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黄金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静、郑仁川,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纯慧,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杨金平,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恩发、陈水乔,浙江省桐乡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福建红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纯慧、杨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2015)芗民初字第17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芗民初字第17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宝平审 判 员  卞国平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念念 来源:百度搜索“”